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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企业实行整体产权转让,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方式处置,但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对改善汕头工业结构有重要作用的大型项目,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时有困难的,可先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按租赁方式处置的,5年内土地年租金按汕头市同类土地年租金标准的30%计收,但其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按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地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补交的地价款中,按内部职工持股总量在企业产权所占比例计算出可以给予折让优惠的面积并给予相应的补交地价款优惠。该部分土地出让金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付清的,按标定地价的20%计收;分期付款的,按标定地价的50%计收,30天内先收四分之一,余款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付清。非折让部分,30天内付清的按标定地价80%计收;分期付款的按100%计收,3年内付清不收滞纳金。
  企业因改制而享受以优惠价格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按该土地原定使用功能自行使用。因企业转产、搬迁等原因需改变土地使用功能或使用权人时,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应补交土地增值差价;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应按变更土地面积补交其应分摊的在改制时享受的折让价款。
  (二)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抵押承包的,使用土地在不再改变使用权属和不改变使用功能前提下,允许在约定期限内实行无偿使用,继续保留划拨性质。
  (三)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按经核准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兼并企业。以国家投资方式进入兼并企业的土地房产不作交易处理。
  (四)资不抵债企业利用旧厂房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可全部返拨于企业,用以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五)土地出租金、租赁费可先征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作为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
  上述各项所指土地为划拨土地,非划拨土地不纳入此项。
  (六)对改组为有国有资本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经同级财政审核确认、市政府批准,可以专项资金转为债权形式,留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挂帐使用。
  (七)企业在改制的同时实施异地搬迁改造,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改变用途后的增值部分收归财政,但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按批准数额用于职工安置费用或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八)改制企业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更名时,对企业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或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而产生房地产权转移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作交易处理,只按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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