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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董、监事会及经营班子成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个人持股数额不设上限。但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的持股数额最低不得低于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董、监事会及经营班子成员,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持股数额不低于员工平均持股额3倍。
  (十一)为鼓励企业经营者及技术、业务骨干多认购本企业股权,由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及获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分别设立“企业骨干持股基金”,有条件地借给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及技术、业务骨干认购本企业股权。具体办法由“企业骨干持股基金”的设立单位制定。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及技术、业务骨干认购本企业股权的资金来源中,从“企业骨干持股基金”获得的借款数额不得高于其认购总额的40%。
  对于符合国办发〔2002〕48号《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点规定条件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时可参照该《指导意见》的激励办法,对那些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优惠。
  (十二)在有外部法人或自然人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时,具备认购资格的外部法人或自然人,不论何种经济成份或身份,除不享有该国有企业员工购买以1:0.6优惠价出让的股权外,其余与该国有企业员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十三)外部法人或自然人以收购方式买断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购买部分产权的,按其实际收购的产权价值计算产权过户应交税费。其中收购后一年内应追加用于技术改造或扩容等的投资数额超过收购价款或达到该次收购应交税费数额2倍以上者,该次收购所交税费属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经批准可以专项资金转为债权的形式,留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挂帐使用,不计利息。
  (十四)外部法人以兼并方式承接净资产为负值的国有企业产权及债权、债务并全员安置职工的,产权权属转移不作交易处理,只办理变更手续,并给予下列优惠:①安置职工费用允许按本意见第四部分第(一)点规定标准的下限计算。②若被兼并的国有企业净资产总额(代号A)、员工安置费用(代号B)与该企业国家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后应补交的地价款(代号C)及可由本级财政核免的债务(代号D)相抵之后仍有缺口(即C+D+A-B≤0)的,应补交的地价款予以返拨,相应债务予以核免;若C+D+A-B>0,则只需补交相抵后仍有盈余的部分地价款,或偿还(含未到期限确认)相抵后的剩余债务。该应补交款项在兼并国有企业时一次付清的,给予打8折优惠。
  (十五)外资、侨资、民资等社会资本以兼并或收购方式全部获得原国有企业整体产权的,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承担原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责任。被兼并或整体产权出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给市退管中心或社区相关机构服务和管理。
  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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