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亏损严重又不能破产的企业,可从如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一是在产权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时,按照本意见第四部分第(一)点规定标准的下限计算一次性安置费,取得与该笔安置费面额相等的企业股权,同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二是经资产评估后,净资产为零或为负值的,可将企业产权按“零价格”转让。
(六)对整体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而改制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其注册资金:在一般情况下以经核准确认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有追加投资的以净资产额加上追加投资额为依据。但对经核准确认的净资产为负值,按“零价格”转让的,可按《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或以职工实际出资额为据,确定注册资金进行工商登记。净资产少于注册资金的缺口,由改制后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或公积金填补,直至补齐为止。
(七)企业改制后不改变原有经营范围或虽然经营范围有所增减但不导致丧失享受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改制前该企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特许经营权。改制企业因注册资金考核依据变更,改制后净资产达不到享受特许经营权所需的注册资金下限的,允许先按该经营权规定的下限注册,不足部分用每年税后利润及股东增资补充,五年内到位。改制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申报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等特许经营权,或需要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特许经营资格、办理有关变更、划转事项的,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
(八)下列产权权属转移不作交易处理,只办理变更手续。国有企业资产用于投资、参股和抵债的;企业整体产权由职工全员购买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职工的;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因界定产权而发生的权属转移的。
(九)企业改制时选用将净资产的30%以1:0.6的优惠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及关键岗位的技术、业务骨干认购优价股的比例可高于其他员工。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厂长)最高为普通员工的5倍,副总经理或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最高为普通员工的4倍,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技术、业务骨干最高为普通员工的3倍。
(十)改制的企业经营者及技术、业务骨干的持股总量,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34%,经营者及技术、业务骨干支付购股款有困难的允许略低,其中净资产200万元以内的不低于30%,净资产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不低于20%,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不低于10%,2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