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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3〕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主动抓好国有企业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企业改革的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修改完善我市以往出台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措施基础上,对企业产权属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县政府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时给予政策优惠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优惠
  改制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在企业以所有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坚持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的前提下,确定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方法。企业产权既可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转让给企业外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政府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班子及技术、业务骨干购买本企业产权或投资入股;也鼓励外资、侨资、民资等社会资本参与公有企业的改革,购买公有企业产权或投资入股。
  (一)对历史遗留的坏帐、呆帐、待处理资产损失及政策性亏损,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批准处理核销。
  (二)企业资产转让价格要以经核准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成交价由转让双方或由市场决定(低于评估值幅度超过10%的,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企业改制为有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从如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一是将净资产的30%以1:0.6的优惠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由认购职工拥有产权;二是将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总额划出20%由认购股份的在职职工拥有收益权,离退休和离开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最终处置权归国家。
  (四)企业内部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的可以给予20%的优惠;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经资产出让方同意,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款总额的30%,其余应付款必须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三分之一)缴清。在未缴清应付款前,持股人所得的红利必须全部用于清偿所欠购股款,不足部分由持股人以现金补足。股东在未付足购股款时,只按实际交付数额行使股东权利,未交款部分仍由资产出让方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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