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头屯河区八钢区间客运车辆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乌地税函〔2006〕5号)
头屯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头屯河区区域性微型小客车税收定额的请示》收悉。经调查,你局所请示的微型小客车主要是在八钢区间内从事客运业务。根据你区客运市场的实际经营情况,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管辖的在八钢区间营运的客运出租车辆,税收征收标准暂按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上述区间营运的客运出租车辆的其他税收征管问题按税收征管法及市地税办字[1998]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规定的定额标准仅限于你局管辖的八钢区间营运的客运出租车辆。其它营运的客运车辆仍按市地税办字[1998]49号文件及市地税政一字[1998]3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