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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汕府〔2002〕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12月13日起,取消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城市增容费)、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上述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结余的资金按原上缴渠道上缴;票据的缴销手续按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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