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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业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征税款就地入库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业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征税款就地入库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2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征收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即“三个办法一个方案”,自2003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市局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近日,市局在对已批准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核过程中,有分县、局提出,由于代开票中介机构目前我市只批准了三家,货运业代开票部分的税收收入,入库过于集中,对各区(县)的货运税收收入有影响。为了更好地解决此问题,市局意见,由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各分所,到所在地的税务分局领取税票及货运业发票,由各分局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分所进行票证、代扣税款的管理,各分所代征的货运业税收收入入库到各分局。未设立中介机构的分局,可由各分局自行与中介机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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