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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26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个人所得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新地税发[2005]161号),结合我局征管工作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二、考核评比内容
  (一)收入任务; 15分
  (二)组织领导;        5分
  (三)征收管理; 35分
  (四)政策执行; 20分
  (五)汇算清缴、专项检查; 5分
  (六)总结、报表和材料;  15分
  (七)其他工作。 5分
  三、考核评比要求和计分标准
  个人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采取计分考核办法,记分满分为100分,达不到标准视情节扣分。具体要求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15分)
  1、层层分解落实市局下达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和目标任务的,记1分;每少一环节,扣0.5分。
  2、各区(县)局每月度通报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以发文为准),记2分;每少一次扣0.5分。
  3、及时分析税源变化、做好影响收入任务完成因素调研、测算的,记2分;未做不得分。
  4、按期完成市局下达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记10分;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每差1%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二)组织领导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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