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4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局,涉外税收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3号)的文件精神,2006年调整了我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与税额标准,在近期的税款征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纳税人退税行为,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现将车船使用税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工作内容。
(一)多缴税款经纳税人同意可抵下期税款。
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量大,退税程序复杂,各区、县局应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工作,多缴税款经纳税人同意可抵下期税款。
(二)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程序。
1、从数据库查询系统进行审核,核对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税款是否入库,严格核对原税票号码、金额、税款所属时期等指标。
2、收回已发放的《车船使用税纳税证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
3、对使用《税收缴款书》退税的纳税人,审核入库《税收缴款书》原件,并在原件和复印件上注明“税款于某年某月已办理退税”,经办人签字。留存《税收缴款书》税票复印件;对使用《税收完税证》退税的纳税人,收回《税收完税证》第一联和第三联。
4、纳税企业、单位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及时查帐,出具主管税务机关查帐表作为退税凭证。
5、审核车辆行驶证(原件),收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行驶证车主为个人,审核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各区、县局审核以上资料后,在《退税申请书》上签字。
8、各区、县局领导在《退税申请书》上批准签字。
9、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单位纳税人退税程序。
(一)免税单位退税。
1、纳税人提供《税收缴款书》原件审核,交入库《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交回《税收完税证》第一联和第三联。
2、提供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委的机构编制文件(针对不同单位提供不同的退税凭证,如医疗单位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