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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放《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放《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46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征收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放<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办函〔2006〕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客货两用的车辆,按机动车行车证上所标注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对小型汽车中的轻型普通货车、轻型厢式货车核定乘载人数超过4人(含4人)的,仍按原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地字[1986]00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二、根据原税务总局财税地字[1986]008号《通知》的规定,对于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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