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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76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新地税发〔2006〕29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要结合政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使纳税人在办理各类减免税的过程中拥有知情权。
  市局税政一、二处必须指定专人受理;各区(县)地税局必须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受理窗口。对于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受理窗口或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减免税资料上报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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