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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9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企业进行一次检查,现结合我局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减免税户数,做好分类登记工作
  各区(县)局对本局征管范围内的,2001至2005年以来已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核实,弄清减免税户数,并按减免税类型、金额进行分类登记,从中筛选出每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独进行登记。
  二、检查的内容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或恢复征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4、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及时恢复征税;
  5、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6、已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申报。
  三、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1、各区(县)局法规部门应结合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把减免企业所得税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作为检查对象,由稽查或管理税务所按照法规部门确定的户数,依据应检查的内容对减免税企业实施检查,并认真填写《减免企业所得税跟踪调查表》(附表1)。
  2、对已批复享受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进行检查时,要重点审核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看企业收入总额是否真实,账外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都并入收入总额;是否存在虚假核算“产业目录”中收入的比重。尤其在审核对享受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时,要重点审核经济适用房收入的真实性,要查看企业是否有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取消经济适用房面积后调整补交取消经济适用房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的情况,要按他们提供的调整比例核减其经济适用房收入,对经济适用房收入达不到70%比例的,要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取消已批复的减免税政策。对享受区外投资税收优惠的企业,要重点审核已批复享受减免税的区外投资企业是否有撤资行为,对企业区外投资额发生变化而达不到区外出资额25%比例的,经查核确认后,要按有关程序办理停止执行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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