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9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局、稽查局:
为严格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核算,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手续费的收支,进一步加强我局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是税法规定有代扣、代收义务的纳税人和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单位以下简称“三代”单位。包括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等。即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领取手续费的各税种。
二、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工作要求。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即“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1”(多栏帐),按税种和代征方式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2”(多栏帐),按户和税种设置,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核算请领手续费数。
登记簿1、登记簿2 、《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上的金额要帐帐、帐表应相符。
各区、县局可以用计算机设帐和记帐。“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以便计会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第二联提供给财务部门。
三、征收局计会科(所)和征收人员审核给付手续费的工作要求。
1、审核。“三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入库后,凭入库税票(《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代征代扣税款凭证》等)再向税务机关填写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征收人员或计会人员要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三联数据与入库税票查询系统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发“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在税票上加盖“代征代扣税款”章戳;“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加盖“征税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