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调整我市建筑行业施工工程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19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征收管理局:
2004年7月,市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建筑行业施工工程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4]346号),对我市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由原来的核算地缴纳改为在劳务发生地缴纳。此项政策的出台,为各区、县级财政收入的合理划分,堵塞征管漏洞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一年多的执行情况来看,也暴露出各区、县擅自扩大执行范围、争抢税源、纳税人缴纳税款手续繁琐等问题。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税源分布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局2006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行业施工工程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跨区、县施工工程,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在核算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备登记后,回核算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跨区、县施工工程,未在核算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或未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三、我市行政辖区外的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严格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四、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项施工工程的税收管理,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建筑企业发生新的欠税。
五、各区、县局要将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
乌地税函[2004]346号、
乌地税函[2004]40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