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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发〔2006〕107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新地税发〔2006〕29号)及其补充通知(新地税发〔2006〕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区、县局要将减免税信息录入到税收征管软件的基础信息中。对批复类的减免税要求在二个月内录入完毕,对备案类减免税在一个月内录入完毕。
  2、为加强减免税的跟踪管理,各区、县局要分别按自治区、地州(市)、县(区)三级建立减免税手工台账,于5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分别向税政一处、税政二处上报《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29号))、《减免税情况分审批级次统计表》和书面总结,税政一处、税政二处汇总后于5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和征管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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