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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六、换证工作期间所需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各类文书由市局发放,登记证件收费统一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每套20元标准收取工本费。(其中正本芯3元、正本框10元、副本芯3元、副本皮4元、)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原地税机关发放的纳税人条码章延用到2006年底,自2007年起统一启用与税务登记证编码完全一致的纳税人识别号条码章,原地税机关发放的纳税人条码章届时作废。新的纳税人识别号条码章由纳税人自行刻制,规格是长8厘米,宽1厘米,纳税人已按国税局要求刻制的,可以在地税局继续使用。
  八、各局要充分利用换发税务登记证契机,做好税务登记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充分采集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出租房屋户的房屋、土地、车船信息,为深化税源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九、要借助此次换证工作,达到清理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垃圾户、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收征管基础信息管理的目的。
  十、在换证期间,要作好与同级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交换。
  十一、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于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
  十二、换证过程中出现问题请随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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