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297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2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换发税务登记工作对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局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二、要做好换证前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张贴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使纳税人了解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试用范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和应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证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统一安排,我市换证工作自2006年9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各区、县局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分时段、分行业或分片区等办法实施换证,防止纳税人排队拥挤现象发生,在换证点要设立专人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四、税务登记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
五、自8月1日起,我市国、地税局暂停税务登记联合办证和信息交换。纳税人需到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和设立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原实行联合办证期间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换发,同时持原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到对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