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30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以契税为把手,实行源泉控管。
根据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关于委托乌市农税局代征相关税款的通知》(乌地税函[2005]549号)的有关规定,指定天山区地税局作为相关税收委托方,与市农税局依法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天山区地税局要会同市农税局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政策规定,把住个人住房转让交易中税收源泉控管的关键环节,统一对个人转让住房交易价格的认定,应以实际成交价为转让收入,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价格的一致性,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
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我局委托市农税局代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单位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开展具体征管工作。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房屋原始凭证等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新地税发[2006]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额统一按照1%征收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能够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原值、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发票等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具体管理程序是:
1、纳税人首先向天山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提供如下资料:原购房合同,房屋原值发票,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票,按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发票和有效凭证,市农税局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中对其房屋交易收入的确认价格。
2、纳税人根据规定如实填写《乌鲁木齐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