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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31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  [2006]2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对本单位征管范围内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应进行
  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是自有车辆还是挂靠车辆或二者兼有要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市局下发的《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乌地税函[2006]149号)的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是属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还是地税部门征收管理,要进行造册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二、各区、县局税政法规科应设专人加强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及时搜集、汇总代征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情况,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传送《货物运输业代征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表》。
  三、各区、县局应加强同当地国税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应退的企业所得税超出国税部门已征部分应由地税部门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地税部门应及时、认真审核国税部门传送的《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确认书》等有关资料,按现行税收退库管理程序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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