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的“后迁入”农户尚未分到承包地的,要按照《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其他将户口迁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执行。“后迁入”农户按迁入村的村规民约,已经承担了相应义务和交纳了公共积累、被接纳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分得家庭承包地。
4.第二轮土地延包后迁入的农户,其家庭承包地应在原居住地解决。
(二)“后迁入”农户分配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处置集体资产收益政策
1.“后迁入”农户户口迁入时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了公共积累,户口迁入后在本村长期居住,应当视为已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资格。其利益分配的比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原则上,可按迁入时间长短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2.对于购置房屋等其他类型“后迁入”农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不予确认的,没有资格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
3.仅迁入户口,但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后迁入”农户,属于“空挂户籍”人员,没有资格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
(三)“后迁入”农户参加社会保障政策
1.对于全额或者按比例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后迁入”农户参加社会保障时,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民主议定的比例,为其支付集体承担部分的保障资金。
2.其他“后迁入”农户在现居住地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时,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保障经费由本人承担。
(四)解决争议程序
1.“后迁入”农户要求承包土地、分配村(组)集体利益、享受村级社会保障资金的,首先由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定。“后迁入”农户对认定有异议的,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经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后迁入”农户可申请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3.经乡镇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并且“后迁入”农户要求仲裁的,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将纠纷事实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后迁入”农户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4.在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迁入”农户仲裁申请前,县政府可依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