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委托拍卖企业代征范围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32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中关于“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和“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具体要求,市局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研究决定相应调整委托我市拍卖企业代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终止我市拍卖企业代征拍卖过程中发生的个人销售不动产范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由我市农税部门统一依法受托代征。除此之外的税款继续由拍卖企业按照《关于委托我市拍卖企业代征税款的通知》(乌地税函〔2005〕471号)的规定委托拍卖企业代征。对个人从事上述业务而取得的所得,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