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
1、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应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件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四)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试点单位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
(1)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登记证照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日期;
(2)全年的职工人数、纳税人数及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减免税额、已扣税额、应补(退)税额、滞纳金、罚款等。
2、试点单位根据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应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在计算机中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
3、试点单位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根据需要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各征收单位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辅导以及咨询服务工作。
六、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