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332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认真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精神,为在我市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现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市局决定在部分征收单位先行开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思路
明确目标、分阶段实施、分层次推广。各征收单位应结合本局征管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在部分征收单位的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开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实现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基础,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三、试点对象
经研究,市局决定在新市区、水磨沟区地方税务局进行试点。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同时在本辖区征管范围内尽快确定信息化水平较高、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并积极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税务部门应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四、实施方法及具体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涵义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