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乌地税函〔2006〕33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方便基层操作,经请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2006]308号)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础资料
1、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
3、载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证明转让人居住5年以上的资料(以下资料以载明时间最早者为准)
1、住房购买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
3、契税完税证明。
(三)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资料
1、纳税人应视下列不同情况出具有关资料:
(1)转让人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出具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或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2)转让人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应出具单位退休委员会的证明。
(3)转让人属自由职业者的,应出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证明。
(4)转让人因调往异地工作而售房的,应出具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所在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
(5)转让人因出国而售房的,应出具公安机关户籍迁移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而售房的,应视其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资料。
2、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家庭各成员拥有房产情况的证明材料,或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出具的申请人对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法律声明。
二、纳税人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有效凭证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购房合同;
(二)原购房发票;
(三)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票;
(四)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