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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6〕45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所得税的精细管理,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巩固和完善所得税各项管理制度,现结合我局实际,对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市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乌地税函〔2005〕566号)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针对今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大的实际情况,各单位要重点加强新申报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学习工作,确保汇算清缴申报工作质量,汇算总结报告的内容除文件规定要求外,还应对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说明。
  二、除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三、各单位在上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报表时,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填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见附表1);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填报《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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