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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11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新地税发[2006]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区、县局接到本办法后请尽快组织学习,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二、
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三、
随办法下发各类工作表格,请在2007年的上报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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