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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11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工作实际,现对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指定的专门自行纳税申报窗口在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表后,不得将申报表随意传递、任意摆放,以免泄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应按照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政策规定,由专人将申报表归集、登记台帐进行专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保密工作。
  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需要查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时,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否则无权查阅。
  三、各区、县局在接受社会各界媒体采访时,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的批准后,方可以接受社会媒体的采访;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接受采访。
  四、各区、县局的相关人员经领导批准,接受媒体的采访或者对外界媒体发布宣传信息时,不得随意泄露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申报收入额等涉税信息。
  五、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换岗的,必须将自己经管的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申报表、台帐等资料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需要销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资料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并登记造册,同时应派专人(2人以上)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销。
  七、各区、县局涉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各个工作环节的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同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此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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