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11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管理权限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事项的管理做出规定后,经市局研究,决定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注册资本低于500万元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
2.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跨区、县的,其减免税申请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年报损金额在300万以下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
二、审批管理要求
(一)市局实施一级稽查以后,各单位应结合机构设置和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受理、审核、签批、审查、审批、送达和台账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办理减免税等服务,纳税人有关审批事项的申请,直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受理,不需逐级上报。
(三)减免税等审批权限下放后,为了掌握必要的减免税审批情况,请各单位按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6月30日前将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数额统计上报市局。
(四)为了严格审批管理工作,市局将加强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发现有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审批事项等情况,一经查出,除追征有关税款外,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为便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现将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的2005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随文转发,请认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