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14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精神,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范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程序和要求
1、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应持本人申请报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扣代缴单位出具的有关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得项目、收入额、已扣(缴)税额、税款所属时期等。
2、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所,由管理人员进行实地审核后,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所长签字盖章。
3、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凭审核后的相关资料,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征收税款)。
4、完税证明开具后,无论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还是由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机关均应填写《送达回证》。
三、关于完税证明的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
(一)《完税证明》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应比照《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二)在《税收票证用存表》中增加“完税证明”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