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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18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190号)精神,确保《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正常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发票的录入工作。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的发票信息(新版发票),包括发票领购、发售信息、代开发票信息,自开发票信息、接受发票信息等,于2007年6月30日前补录完毕;
  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的发票信息(旧版发票),包括代开发票信息,自开发票信息、接受发票信息等,于2007年9月30日前补录完毕。
  二、对变更、注销等企业发票的补录工作,对因地址变更而注销的企业的发票信息,统一由迁达地税务机关负责补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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