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利用分析比对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29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接受和利用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119号)、《关于做好2006年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分析比对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302号)一并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告内容
1、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函〔2007〕302号文件精神上报。
2、请各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比对分析结果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市局一处、二处。
二、报告时间
1、2006年“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情况于2007年5月25 日 上报。
2、2007年1季度和2季度“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情况于2007年8月10日前上报;2007年3季度和4季度“两税”信息接收和利用情况于2008年3月10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