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市代开发票业务管理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40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经济秩序,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代开发票偷逃税和制售假发票的犯罪行为,堵塞税收流失漏洞,进一步加强门市代开发票业务的征收管理,落实门市代开发票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大代开发票的管理力度,现将有关要求再次强调重申通知如下:
一、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俗称门市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26条的规定,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否则,税务机关不得代开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对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书面证明、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于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活动的不得代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应税项目准确填写经营业务活动内容,同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同时附征个人所得税,不得自行扩大、取消和改变。
四、代开发票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准确填写付款单位全称,同时加盖统一的代开发票戳记、标明代开税务机关的名称和代开人姓名。月末要将代开发票的税款汇缴书、发票存根联、收取的书面证明等资料序时装订,代开发票信息要按月刻录光盘备份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检查时明确责任和信息查询。
五、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按开票金额的3.3%附征个人所得税,不得少征或不征。
六、必须严格按照《
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的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取得代开发票的,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按收入额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