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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404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 区(县)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新地税发[2007]505号文件的要求,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对集贸市场和有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工商执照的, 主管地税机关应争取在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二、各区(县)局应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工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配合、支持。
  三、各区(县)局应结合此次新版征管软件的推广,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漏征漏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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