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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发[1999]26号)


名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本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将区、县政府审批非限制性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权限扩大到1000万美元。
  二、将区、县政府审批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合同、章程权限扩大到1000万美元。
  三、区、县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市政府委托区、县政府对其审批权限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其审批权限内批准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市对外经贸委统一编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码,并负责制订、组织实施委托区、县政府代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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