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查处破坏特种海产品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种海产品种质资源的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已划定的种质资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严禁在特种海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投放外来同类苗种。
第七条 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特种海产品的禁渔期:
刺参,黄海区内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渤海区内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皱纹盘鲍,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栉孔扇贝,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光棘球海胆,八月十六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刺猬,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香螺,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脉红螺,七月一日至九月十日;
魁蚶,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栉江珧,五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
第八条 采捕特种海产品,不得小于下列规格:
刺参,鲜品全长十七厘米或重量为150克;
皱纹盘鲍,壳长七厘米;
栉孔扇贝,壳长六厘米;
光棘球海胆,壳径五厘米;
海刺猬,壳径五厘米;
香螺,壳高八厘米;
脉红螺,壳高八厘米;
魁蚶,壳长六厘米;
栉江珧,壳长十七厘米。
第九条 采捕特种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按专项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捕捞,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采捕栉孔扇贝、香螺、脉红螺、魁蚶、栉江珧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捕刺参、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海刺猬的单位和个入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