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粮食局,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农委《关于在全省开展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农发〔2011〕2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1年全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2011年全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和粮食市场稳定,特制定2011年全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
二、检查内容
在秋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2011年秋粮收购的政策要求,对辖区内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各单位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参加年检或按规定需取得收购资格但未取得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情节较重的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经营者的收购活动。对粮食收购主体未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从售粮款中代扣代缴税费或其他款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在收购地区、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区粮管所备案的,要停止其粮食收购活动,并视情节及时通知收购企业所在地发证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粮食经营者履行报送经营数据和情况等义务。检查发现粮食收购主体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以及纳入统计范围但未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