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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丹东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十一)2011年,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2015年前,年递增0.05%;

  (十二)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十三)2011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2015年前,年递增3%;

  (十四)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十五)2011年,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15%,2015年前,年递增5%;

  (十六)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十七)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地区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标准。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地区落实)

  (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标准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地区落实)

  (四)关于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地区落实)

  (五)关于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效率工作。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市畜牧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地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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