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琼人社函〔2011〕1053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提高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思想政治和人才保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为核心,以规范公务员行为规范为重点,推进依法行政、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文化养成,促使公务员始终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规范为基础,公务员应当成为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模范。
第四条 以德为先是公务员的选拔标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履行公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三章 规范标准
第五条 政治坚定 忠于国家
(一)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有坚定的信念和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