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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契税主管机关接到批文后,通知纳税人领取批文,按照《减免税规程》建立减免税台账,登记减免税情况。
  (4)减免税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提供的资料:
  (1)上级部门批准购买、承受土地、房屋的批复。
  (2)申请减免契税的请示。
  (3)房屋销售合同。
  (4)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提供的资料:
  (1)申请减免契税的请示及情况说明
  (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的批复
  (3)政府主管部门对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企业人员的安置,土地、房产的处置批复
  (4)企业安置人员的情况说明(提供改制前职工名单、现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劳动合同、买断补偿等)
  (5)土地、房屋产权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纳税人(房屋转让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房屋免征营业税需提供的资料。
  (1)契税申报表
  (2)房屋转让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证
  (4)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房改房)
  (5)购房契税税票(商品房)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纳税人(房屋转让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房屋转让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转让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契税申报表
  (5)房产证
  (6)购房契税税票(商品房)
  (7)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房改房)
  3、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资料按下列情况提交:
  a)转让人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出具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b)转让人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应出具单位退休委员会的证明
  c)转让人属自由职业者的,应出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秀员会的证明
  d)转让人因调往异地工作而售房的,应出具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所在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
  e)转让因出国而售房的,应出具公安机关户口籍迁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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