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主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向契税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求其提供的资料有: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2)有关检查表、补退税通知书或申报表(3)近期银行对账单;(4)税票;(5)其他资料。
2、契税主管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是否存在。对符合规定的,由分局分管局长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局税政一处审核;
3、市局税政一处审核完毕后,经市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核实、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主管机关。受理主管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还纳税人,登记《延期缴纳税款台帐》。
5、契税主管机关应及时清理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纳税期满之日前七天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催缴入库。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契税主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减免税
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1、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2、减免税的程序
(1)契税主管机关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政策性减免其他税种,由契税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办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对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分立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由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2)市局税政一处对契税主管机关转来的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交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符合条件出具减免税批文。属区局审批权限的将审议后符合条件减免税资料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