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纳税人分期付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买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拍卖价作为成交价。
2、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契税主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上同类房屋的价格计算征收。
3、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契税主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5、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或者房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基准价格为准。
6、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7、对改变土地用途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8、对原属免税范围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按原减征、免征的契税计算价格。
9、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由提供资金一方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双方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10、对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契税时不应扣除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主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契税主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在税收收入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