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42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8月16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下发本办法。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税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权属转移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主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办理房屋权属合法转移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销售合同书;
(2)原购房发票;
(3)承受方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其他与权属变更有关的资料。
2、私房交易纳税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承受方身份证明(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上承载的房屋时,需承受方提供本村农业户籍证明);
(2)交易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