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公告、颁证。行业管理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复、公告,并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不符合标准的,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证书、牌匾国家有关部门有统一规格的,按国家部门要求办理,没有统一规格的由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逐级负责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地级市要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广泛发动,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要分级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有关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标准化考评和创建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各地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重大隐患要经限期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达标等级;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抓好企业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尤其要将《国务院通知》明确的煤矿、非煤矿山和道路交通等先进技术装备,作为达标建设的硬性要求,促进提高安全科技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救援能力。
(三)严抓整改,规范管理。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重新申请标准化等级(保级或升级)评定。企业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后,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报标准化等级证书颁发管理部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要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在实行新标准前,已通过标准化评定的企业,新旧标准等级不一致的,要按照新标准统一,并做好平稳过渡工作。要制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规范考评工作,加大对其工作过程的监督力度,严把考评质量关。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式,扎实推进。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