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宁政发〔2011〕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精神,全面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制度规范化、安全队伍专业化、安全设施现代化、安全监管科学化”的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基本规范》,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逐级负责的工作要求,强化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的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发展能力,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在全区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规模以上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下同)要在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工贸行业(领域)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其它行业(领域)的达标时限,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二、组织机构
为搞好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组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安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