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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三、依法清理、认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目的:一是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各执法单位要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认定后,于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联系电话:67187685)。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将经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2月31日前分级向社会公布。四、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严防出现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和内容。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执行《行政强制法》的配套制度和流程,确保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行政强制法》也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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