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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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