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驻乌、自治区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自治区统一编号基础上对各区、县统一编号(编号附后)。
  三、各类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各类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所占比例,符合条件的,发放《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自治区、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市属经济实体,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二)在各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向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认定申请,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将《认定证明》发放给申请认定的企业。
  四、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一)新办服务型或新办商贸企业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现有服务型或现有商贸企业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