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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类服务型企业、经济实体: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精神,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通知》(新劳就字[2003]4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发证的范围
  这次认定发证的对象是本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具体包括: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指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组建的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企业。主要包括旅店业、旅游业、代理业、饮食业、租赁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又主要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二)新办商贸企业:指2002年10月1日以后组建的商贸企业。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指2002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的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现有商贸企业:指2002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的商贸企业。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这次认定发证范围不包括下列企业、经济实体: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经济实体中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以及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
  二、认定发证的组织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发放工作,并具体承担在自治区和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发证工作,具体承担乌鲁木齐市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发证工作。
  驻乌市的兵团所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和由原兵团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申办《认定证明》,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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