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市政府适当安排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包括农资连锁经营、化肥及救灾物资储备、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市级重点项目和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社有全资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十六)强化项目建设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全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流通网络等项目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资金、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凡上级扶持的项目,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确保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费用后,可返回用于项目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镇超市、农产品市场建设用地可享受各地招商用地优惠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同级直属企业之间,整合调整划转土地、房屋产权人行为,可不作为交易行为,免征一切税费。
(十七)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社有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依法开展经纪代理、典当、担保、农业保险、股权质押等服务。各金融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以及建设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设施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参加,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加以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一般不要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市供销合作社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国家政策,尽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安排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落实《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认真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