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营运证。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通行证,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进出陆路口岸和通过桥梁、检查站、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时,发生严重违章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 快递企业凭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快递揽收、投递车辆通行证。凭通行证,快递揽收、投递车辆可以在市区通行、停靠。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群、间)等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伪造、涂改邮资凭证以及其他邮政有价证券、卡;
(四)伪造、买卖、盗用、转借邮政专用标志或者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
(五)私自开拆、非法扣留、隐匿、抽取、毁弃、盗窃他人邮件、快件或者撕揭邮票;
(六)非法拦截邮政专用运邮车辆,阻碍邮件、快件运输;
(七)擅自仿印邮票或者邮资图案;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